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规范学位认证工作,方便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或升学,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将继续在我市开展应届毕业生学位认证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
天津市各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的应届毕业生的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证书。
二、认证原则
学位认证服务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即学生本人自愿,用人单位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或用人单位进行学位证书认证,更不得将是否认证与学位证书发放挂钩。
三、认证程序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市学位办汇总审核,教育部学位中心认证并出具《学位认证报告》(报告为中文认证报告)。认证工作结束后,教育部学位中心将认证数据加入全国学位认证管理系统,被认证者可以在教育部学位中心网站查询。
四、相关事项和要求
(一)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和市学位办的要求,认真做好学位认证的宣传、组织、审查、汇总和上报工作,保证每个学生都能知晓认证工作的原则、程序、收费标准,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二)申请认证的应届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递交《中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表》(附件1),并缴纳100元认证费。学校组织有关职能处室对其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其准备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应届毕业生相关信息,形成认证申请数据(数据标准见附件2,表1)。
请各单位于2013年6月7日(星期五),将认证申请数据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清单、《中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表》(要求学生本人签字)和认证费一并交送天津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天津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地址:天津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南开区育梁道与红旗南路交口)613房间
市学位办于6月中旬将《学位认证报告》和认证费的发票返给各单位,各单位应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前将《学位认证报告》和认证费发票随学位证书一起发给应届毕业生。
(三)如遇特殊情况,对于最终没有获得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学校必须将这些学生的《学位认证报告》、认证费发票及时交还给市学位办,市学位办将其返给教育部学位中心销毁,教育部学位中心将认证报告信息删除,并退还全部认证费用。